本帖最后由 胖子 于 2014-8-21 11:09 编辑
说几点个人看法: 1、文章中涉及到两个法律问题,分别是“停产通知书和行政处罚通知书”,停产,属于行政处罚的种类,作出这样的决定,是要有一定程序和时间的,不是当场作出,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,更是有严格的程序要求,而且要有足够的时间让当事人作应对措施。再就是,让两个厂的人自行将窑里的火灭掉,这个法律没有强制规定,如果当事人,就不采取这样的行动,法律是空白,只有通过调查、处理,最终采取强制措施,来实现关、停、并、转。我理解局长的做法,在实际情况下,也往往会有这样的事,但必须考虑到法律问题。 环保是否有权强制当事人拆除相关生产用的设备等,这个记不清了,但在我的法律概念里,他们是没有权利,最终是通过人民法院来进行强制措施。 2、十四队水库、十五队沟塘两家碳厂、监督业主用水浇灭了炭窑。 这里用了两个不同的字,碳和炭,这是两个不同的概念,具体不说,可以百度一下。 3、农场的碳厂我已全部搞定,没人和你在地方的碳厂抢原料了。 如果我没有理解错误,文中所说的原料应该是“炭”,这样原料的供应,应该是来源于另一个供应商,必须依靠第三方来供应,至于第三方将货销售给谁,这是第三方的事,与三个厂没有关系,所以不存在抢原料的事。 如果,这里有一个煤矿,而且生产的量非常之小,不够三家同时使用,这个叫抢,但也不是抢原料,而是抢用于生产的相关东西,而炭,不能称为原料。 什么叫抢原料,按照文中所表述的,应该是生产砖瓦之类的厂,他们唯一的原料就是土地,这个叫抢。用土是要经过国家土地部门审批的,土地部门不可能在同一个地方审批三家,至于农场的两个厂的行为则属于非法行为,擅自取土,这是土地部门的事,而不是环保部门的事,环保部门可以作出关闭生产线的决定,而不能作文中所表述的处理。 4、关于史老三的,这样的人,在生活中确实是存在的,而且我们也遇到过这样的情况,史老三的举报是合法的,当我们对这样情况进行查处的时候,一般会想到“刀哥”的这个厂,也会考虑到这个厂的合法性,对史的行为,我们无权制止,但要引导。它不属于真正意思上的举报,而是有私心,这个是不提倡的。 |